安聯人壽 意起平安

商品特點

為甚麼選擇 意起平安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LPA) 以下簡稱「本商品」?

1 短繳費、長保障
只需繳費10年,即享有長期意外保障至85歲(即至被保險人86歲之保單週年日零時止)下同
2 特定意外加強守護
以下範疇都能給付
  • 大眾運輸交通工具(陸上/水上/空中)
  • 公共場所火災/電梯/一氧化碳中毒
  • 天然災害(颱風/洪水/地震/雷擊)
3 強化意外失能照護
提供意外1-6級失能扶助保險金,保證給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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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內容、理賠範例

保障
內容
給付
項目
給付金額
(保額500萬)
一般意外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註
500萬元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保險金額 * 1倍 * 失能比例 ( 5%~100% )
25萬元~
500萬元
特定意外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註 保險金額 * 3倍
1500萬元
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保險金額 * 1.5倍 * 失能比例 ( 5%~100% )
37.5萬元~
750萬元
意外失能
照顧給付
— 和 —
意外傷害
醫療照護
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 保險金額 * 10%
( 按年給付,給付次數以10次為限 )
50萬元/次
(按年給付)
意外傷害加護病房保險金 保險金額 * 0.5%
(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僅給付一次 )
2.5萬元
意外傷害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保險金額 * 0.5%
(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僅給付一次 )
2.5萬元
意外傷害住院手術慰問金 保險金額 * 0.5%
(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僅給付一次 )
2.5萬元
  • ※ 保障期間為被保人至85歲時(即至被保險人86歲之保單週年日零時止),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 以上保障內容之詳細給付條件,仍以本商品之保單條款為準。
  • ※被保險人職業類別限第一類至第四類。職業類別第一、二類投保金額最高限500萬元;職業類別第三類投保金額最高限400萬元;職業類別第四類投保金額最高限300萬元。
註: 本商品無提供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前意外身故之喪葬費用保險金。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理賠
範例
35歲
張先生
45歲
王小姐
5歲
李小弟
35歲上班族(職業類別第一類),不希望每年續保短年期意外險,因此投保本商品,保障期間至85歲;55歲時因國外出差搭乘航空班機發生空難死亡,理賠項目如下:
保險金額500萬,繳費年期10年,保障期間至85歲,年繳保費42,500元
項目
內容
金額
01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
500萬元
02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
1,500萬元
合計理賠金額:2,000萬
  • ※ 以上保障內容之詳細給付條件,仍以本商品之保單條款為準。
  • ※ 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45歲家庭主婦(職業類別第一類)投保本商品,逛街意外遭受百貨公司美食街氣爆並發生火災,導致嚴重燒燙傷,在醫院進行清創手術並住進燒燙傷病房,最終導致雙眼失明,其保險公司理賠後保險契約持續有效
保險金額500萬,繳費年期10年,保障期間至85歲,年繳保費37,500元
項目
內容
金額
01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保險金額 * 1倍 * 失能比例100%
500萬元
02
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保險金額 * 1.5倍 * 失能比例100%
750萬元
03
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
保險金額 * 10% (給付次數以10次為限,
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申領一次為限)
50萬元/次
04
意外傷害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保險金額*0.5%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
僅給付一次)
2.5萬元
05
意外傷害住院手術慰問金
保險金額*0.5%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
僅給付一次)
2.5萬元
合計理賠金額:1,755萬

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
給付10次:
50萬x10次=500萬
  • ※ 以上保障內容之詳細給付條件,仍以本商品之保單條款為準。
李小弟,5歲上幼兒園,投保本商品,6歲時與媽媽搭乘公車上學途中發生嚴重車禍,送醫急救,因兩下肢體嚴重毀損進行截肢手術並送進加護病房,經過60幾天急救無效身故
保險金額200萬,繳費年期10年,保障期間至85歲,年繳保費19,000元
項目
內容
金額
01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0萬元
02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0萬元
本商品無提供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前意外身故之喪葬費用保險金。
03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保險金額 * 1倍 * 失能比例100%
200萬元
04
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保險金額 * 1.5倍 * 失能比例100%
300萬元
05
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
保險金額 * 10% (給付次數以10次為限,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申領一次為限)
依貼現給付
保險金額
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
因身故依此項未領保險金貼現給付
(貼現率1.5%),給付予身故受益人。
06
意外傷害加護病病房保險金
保險金額*0.5%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
僅給付一次)
1萬元
07
意外傷害住院手術慰問金
保險金額*0.5%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
僅給付一次)
1萬元
  • ※ 以上保障內容之詳細給付條件,仍以本商品之保單條款為準。
  • ※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身故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備註事項

安聯人壽意起平安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LPA)
給付項目: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意外傷害加護病房保險金、意外傷害燒燙傷病房保險金、意外傷害住院手術慰問金
初次送審之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114.03.31安總商字第1140213001號函備查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本商品無提供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前意外身故之喪葬費用保險金。
  • ※ 如您需要利於閱讀本商品簡介之協助,請洽業務通路或業務人員。
  • ※ 本商品簡介係由安聯人壽核定後統一提供,本商品簡介僅供參考,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 ※ 要保人可透過上網方式查閱或下載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說明文件(https://www.allianz.com.tw), 亦可親至安聯人壽總公司或各分支機構查閱索取,或來電安聯人壽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07-668洽詢索取。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100號5樓 / 電話:(02)8789-5858 / 電子信箱:0800007668@allianz.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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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定義:
  1. 一、「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若爾後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則以保險單上所批註之變更後保險金額為準。
  2. 二、「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3. 三、「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4. 四、「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對不特定人開放而非由乘客承租之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其營運時間及路線係經當地政府機關核可之交通運輸工具,其內容如下:
    1. (一)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固定航線之商用航空客機。
    2. (二)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在水上運行之固定航線之機動船舶。
    3. (三)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固定路線之動力車輛。
  5. 五、「乘客」:係指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之乘客,不含駕駛及配置在該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上之工作人員。
  6. 六、「搭乘」:係指被保險人登上該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至終止乘客身分且完全離開該大衆運輸交通工具爲止。
  7. 七、「中華民國境內」:係指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由中華民國政府所管轄之範圍。
  8. 八、「公共場所」: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且為不特定人得隨時出入之場所。
  9. 九、「電梯」:係指專為載運人員之升降電梯(包含電扶梯),但不包括貨梯、汽車升降梯、礦場或任何營建工地升降機、其他升降器具及未經完工驗收之電梯。
  10. 十、「颱風」:係指中央氣象署所正式發布陸上颱風警報期間於中華民國境內警戒區域內之颱風。
  1. 十一、「地震」:係指中央氣象署監測、紀錄發生於中華民國境內且所公告於該局網站載有日期、時間及震度級之區域內之自然地震。
  2. 十二、「洪水」:係指於中華民國境內因由海水倒灌、海潮、河川、湖泊、水道之水位突然暴漲、氾濫,或水壩、水庫、堤岸崩潰,或豪雨、雷雨之積水導致地面遭水迅速淹沒之現象。
  3. 十三、「特定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下列三種類型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身故。
    1. 類型一:「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因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遭受之意外傷害事故。
    2. 類型二:「公共場所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在公共場所遭受下列意外傷害事故:
      1. 被保險人於公共場所因火災所致者。
      2. 被保險人於公共場所因乘坐電梯所致者。
      3. 被保險人於公共場所因一氧化碳中毒所致者。
    3. 類型三:「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因颱風、地震、洪水或雷擊遭受之意外傷害事故。
  4. 十四、「意外失能診斷確定週年日」:係指意外失能診斷確定日及以後每年與意外失能診斷確定日相當之日,若當年無相當日者,指意外失能診斷確定日相當之月之末日。
  5. 十五、「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所稱之日間留院/日間照護。
  6. 十六、「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7. 十七、「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及職業執照,合法執業者。
  8. 十八、「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