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保單借款作業,對於投資型保單借款累積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逾保單帳戶價值100%者,依條款約定強制贖回投資標的,以保單帳戶 價值扣抵並償還借款本息,惟對贖回之保單價值總額高於借款本息時,未建立機制將上開餘額返還予保戶之保單帳戶價值。
二、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作業,有經危險保險費加費後,當年度所繳保費不足以支付首年度各項費用,致未達次期繳費期間,即發生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支應費用之情形,惟未重新將加費後之保險費用明細及可投資金額充分揭露予保戶知悉及評估客戶之商品適合度。
三、對於連結基金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其配息機制或收益分配機制涉及本金者,有商品說明書未於該類基金名稱後方,以粗體或顯著顏色及相關大小字體加註「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之文字。
四、就單次追加繳付保險費之申請書,未設計敘明保費來源,不利瞭解及評估客戶繳交保費之資金來源。
五、辦理身心障礙者未承保案件之書面通知作業,有下列欠妥情形:
(一)、審核結果通知單係以系統自動產出,交由業務員轉交保戶,惟未留存有相關資料證明文件或紀錄。
(二)、通知未承保之理由欠周延,如:審核結果通知單說明「…因被保險人憂鬱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歉難受理…」等,有引人錯誤認知僅以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為由而不同意承保之虞。
六、貴公司公平待客原則執行情形暨申訴案件之處理,有下列欠妥事項,核與「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規定不符。如:
(一)辦理消費爭議案件之處理過程,經查有下列欠妥情形:
1、對客戶申訴案件之處理,未有檢視有無違反「公平待客原則」或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之相關紀錄。
2、對保戶申訴業務員未充分告知核保加費內容及保險費用明細而要求辦理撤銷契約案件之處理,有欠妥適。
3、就銀行通路消費爭議案件之處理,未確實記錄查證過程及結果,不利瞭解銀行通路招攬品質之控管。
(二)、所訂公平待客原則政策及策略與相關作業執行情形,有未定期檢討修正及留存紀錄,如:
1、雖已指定營運長偕同保戶服務部負責規劃及推行「公平待客原則」之執行,惟尚無留存專責部門於高階主管會議提出公平待客原則之執行檢討及定期向董事會報告之會議紀錄。
2、所訂之「公平待客原則政策」及「公平待客原則策略」,惟截至檢查結束日,未有定期檢討修正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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