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0.21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1304937472號 | 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行為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10月6日金管保壽字第10302549351號令 | 臺灣OO地方檢察署偵辦公司業務員違反偽造文書等案,經查公司於104年3月間辦理案關保全控管作業時,有未電訪確認保戶終止保險契約真意及避免業務員冒保戶之名辦理終止保險契約情事,案關業務員並經臺灣OO地方法院113年3月O日113年度簡字第OOO號簡易判決犯行使偽造文書罪在案,公司行為時尚未建立適當之保全相關內部控制作業程序,不利保戶權益保障,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行為時本會103年10月6日金管保壽字第10302549351號令規定不符。 | 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予以糾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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